一是以库存原材料抵债;
二是以产成品或半成品抵债;
三是以固定资产抵债;
四是以劳务抵债。
债务人往往希望以产成品或半成品或劳务抵债,债权人则希望以通用性、互换性较强的库存原材料、固定资产抵债。由于以物抵债量大面广,我国至今又无具体法律加以调整,所以产生了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
第一,由于以物抵付货币欠款,抵偿物的质量和价格成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讨价还价的热点和事后纠纷隐患,为此不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
第二,债务人用以还债的物品多属于滞销产品,这些产 品从债务人仓库转移到债权人仓库,唯一变化就是结清了债务,而诸如运输 负担、占压库房、影响资金周转等负作用,都使债权人陷入新的困境;
第三,债权人收到抵偿物后,必须想方设法予以买卖,从而出现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尽管如此,对于那些无望还债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只能接受以物抵债,这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相反,债务人则对此求之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