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法律特征如下:
1、犯罪主体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违法从事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从事的吸收存款业务。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人面向不特定的对象即“公众”吸收资金。“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对象,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而不应包括向诸如家人、亲友、本单位职工或国家机关等有特定关系的对象吸收资金。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在司法实践中,非金融机构即使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150户以上,也应当区分上述150户是否符合“不特定”的法律特征。如果150户仅是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即使超过了150户,也不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属于私募范畴。
3、企业向社会通过各种媒体公开宣传,以吸引不特定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