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内容与要求
1.债权债务范围包括企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暂收、暂付、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
2.债权债务的形成有企业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销售产品等收到的商业汇票;应收属于企业的短期债权,包括各 种赔款、罚款、存出金、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暂付款项;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由于赊销商品、材料物资 或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发生的债务;企业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向购货单位、接受劳务服务单位预收的帐款;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3.债权债务帐龄规定,对往来款项应按帐龄长短进行分析,按季、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及以上分类列出详细清单;财务负责人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对长期挂帐的应写出书面处理意见交经理审定。
(二)债权债务损失处理
1 对于超过三年的应付款、对方单位关停并转、个人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支付,应作营业外收入上交,上交后对方又追回款项,当年冲减营业外收入,跨年度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2 对于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不含应收电费)其他应收款,如对方破产倒闭应取得当地法院破产证明扣除破产应分得款项后作坏帐损失处理,个人死亡的取得法定死亡证明作坏帐损失。
3 坏帐损失权限,凡发生坏帐损失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报省局财务部以及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三)考核
1 违反本标准比照《违反资金管理办法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2 坏帐处理过程中发现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3 经办责任人在债权债务未交清前,不得调离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