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整即债务重组,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作债务重组,包括:
①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的债务重组;
②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③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
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的债务重组又分为2种:
①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
②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务人现在或将来偿还债务的金额不低于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
我国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发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这是区分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的主要标准。
②必须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只有债务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困难,或因资金调度不灵而又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才有债务重组的必要。
③必须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定义的债务重组是狭义的。